冯红英律师
冯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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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名:冯红英
执业律所:四川众城(三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7202311628140
个人简介:冯红英律师,联系电话:13982194053。四川众城(三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背景,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熟悉诉讼程序与非诉业务全流程,业务覆盖全面,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法律事务。
在民商事领域,长期承办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案件,善于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制定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刑事业务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全程法律帮助与辩护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同时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企业合规审查、合同起草与审核、劳动用工规范、股权设计、风险防控体系搭建及商事纠纷处理,助力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妥善解决法律争议。
始终秉持诚信、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用专业能力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服务地区:四川绵阳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梓州干道台北一号小区1幢1-103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企业合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本科—四川大学法律专业
其他信息:华律网合作律师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离婚纠纷代理案例
代理律师:冯红英
代理方:被告郑某
一、案件主题
原告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所谓“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委托律师应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反而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成功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与被告郑某于2020年网络相识并恋爱,2021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工作原因短暂分居,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4月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搬离共同住处,双方开始正式分居。2023年原告曾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持续分居,且在此期间就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宜产生相关法律程序。
2024年6月,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主张被告名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223287元,要求分割并由被告向其支付111643.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委托律师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在律师协助下达成调解协议。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郑某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婚姻状况及原告诉请,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性质认定、调解化解纠纷三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兼顾抗辩与协商,最大程度维护被告权益,具体如下:
1.精准抗辩原告财产分割诉请,厘清款项性质:针对原告主张的223287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诉请,律师重点梳理案涉款项的转账背景、用途,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自愿向被告的日常给付,不存在原告所述“养老钱被索要”的情形,原告的财产分割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2.结合婚姻实际状况,论证双方矛盾的核心成因:律师向法院陈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指出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单方过错,原告所述被告“闲赋在家、不做家务”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分居后的状态,客观还原婚姻矛盾的全貌,反驳原告单方归责的主张。
3.把握离婚案件调解优先原则,促成协商解决:离婚纠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本案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民法典》中“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律师判断法院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坚决抗辩原告不合理财产诉请的同时,积极与法院、原告沟通,秉持“化解矛盾、公平处理”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对被告造成进一步的身心影响。
4.主张被告合法权益,争取经济补偿:结合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双方的年龄差距、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律师在调解中向原告及法院提出,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弥补被告在婚姻中的相应损失,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原、被告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具体结果如下:
1.原告顾某与被告郑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顾某于2024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向被告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该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
3.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事宜互不涉及,无其他财产、债务争议;
4.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顾某自愿负担。
被告的核心抗辩主张得到支持,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且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案以被告胜诉的调解结果结案。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第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财产分割的主张,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符合离婚案件的审理原则,也实现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代理过程及结果,作出如下点评:
1.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裁判规则明确,调解为最优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系第二次起诉,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法院准予离婚系法定结果。在此情形下,代理律师未就“是否离婚”作无谓抗辩,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反驳原告不合理财产诉请、维护被告实际权益上,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既节省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是离婚案件中的最优处理方式。
2.财产分割诉请的成立,需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举证证明案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本案中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223287元为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归属,而律师通过厘清款项用途和给付背景,成功反驳原告的诉请,最终原告放弃财产分割主张,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提示当事人,离婚诉讼中主张财产分割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
3.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需结合婚姻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当庭向被告支付50000元经济补偿金,并非基于法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或损害赔偿情形,而是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合意,结合了双方的年龄差距、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这表明离婚调解协议的达成具有灵活性,法院会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代理律师能够精准把握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为被告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4.“互不涉及”的调解约定,可彻底化解双方后续争议:调解协议中约定“其他互不涉及”,意味着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债务、抚养等事宜均达成一致,无其他争议,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有效避免双方离婚后因其他事宜再次产生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
5.离婚纠纷的代理,需兼顾法律适用与人文关怀:离婚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规则的适用,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情感、实际生活状况等多重因素。本案代理中,律师并未单纯追求诉讼抗辩的胜利,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请,又为被告争取到实际的经济利益,同时兼顾了双方的情绪,体现了婚姻家事案件代理中法律适用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综上,本案的代理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即在法定离婚结果明确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维护当事人的实际权益上,通过抗辩反驳不合理诉请,借助调解化解矛盾,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提醒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诉请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举证需充分,而作为被告,在应诉时应及时委托律师,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合同纠纷代理案例
代理律师:冯红英
代理方:原告林某
一、案件主题
原告林某与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因体育彩票竞彩合买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原告依约支付出资款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后退还出资款,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出资款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经法院缺席审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成功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签订《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合买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体育彩票竞彩合买事宜,合作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向原告作出保本承诺,合作期限届满前原告提前2日告知退出计划的,被告需在期限届满后2日内全额退还出资款,未提前申请则合买活动自动延期半年。
协议签订前,原告已于2023年6月30日分两笔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指定案外人支付合计10万元出资款,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案涉合买协议约定的初始期限及自动延期的半年期限均届满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退还出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出资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结合实际出资事实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出资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原告林某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协议约定及证据材料,围绕协议有效性、原告履约事实、被告违约责任三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通过扎实的证据链锁定被告的还款义务,具体如下:
1.确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夯实权利主张基础:梳理《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合买协议》的核心条款,该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退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完整举证原告的履约事实,证实出资款实际支付:针对原告的10万元出资款,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及被告指示,分两笔支付了全部出资款,其中向案外人支付的5万元系受被告委托,案外人亦确认该款项已转交被告法定代表人,原告已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
3.合理变更诉讼请求,确保诉请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原告最初起诉的出资款金额与实际履行金额不符,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结合举证的转账凭证,当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出资款主张金额调整为实际支付的10万元,利息计算基数亦作相应调整,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
4.精准论证被告的违约事实及利息计算依据:根据协议约定,未提前申请终止协议则合买活动自动延期半年,即合作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届满,被告应在期限届满后退还出资款,其逾期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2024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既符合协议约定的期限节点,也符合法律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于法有据。
5.应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形,强化证据的证明效力: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诉讼权利,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向法院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缺席审理,对原告提交的《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合买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完全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某出资款10万元;
2.被告以1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3.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66元,全部由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负担。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一审胜诉。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履约事实的认定及被告逾期退款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和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代理过程,作出如下点评:
1.书面协议是认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条款约定应明确具体:案涉《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合买协议》对合作期限、出资款金额、退款条件、保本承诺等核心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成为法院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被告违约事实的关键依据。这提示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合作细节、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事实争议,同时为维权提供清晰的合同依据。
2.履约证据的完整留存是维权成功的关键,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原告的出资款分两笔支付,其中一笔向案外人支付,代理律师通过提交案外人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与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该笔款项系受被告指示支付且已实际转交被告,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全部履约事实。这表明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应妥善留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书面说明等履约证据,对于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应及时留存被告指示付款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3.当庭合理变更诉讼请求,是诉讼代理的重要技巧: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与实际履行事实存在偏差,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结合举证情况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既符合民事诉讼的真实性要求,也避免了因诉请不当导致的不利后果,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了法院的审理效率。这提示诉讼代理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及时调整诉讼请求,确保诉请与证据相匹配。
4.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根据协议约定的自动延期条款,确定利息起算时间为2024年4月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该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均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予以全额支持。这表明守约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应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确定利息起算点,计算标准参照法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被告缺席审理不影响案件审理,放弃诉讼权利将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抗辩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警示市场主体在涉诉后,应积极参与诉讼程序,依法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若无故缺席,将可能面临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
6.保本承诺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方仍需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作出合买保本承诺,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作期限届满后,被告无论合买是否盈利,均应按约退还原告的出资款,其未退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综上,本案的代理和审理,为合同履行纠纷中守约方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即守约方在维权时,应注重梳理完整的合同条款和履约证据,精准主张违约方的还款责任及逾期损失,若诉讼过程中发现诉请与事实不符,应及时合理变更;同时也警示市场主体,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涉诉后积极参与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案例
代理律师:冯红英
代理方:原告方某
一、案件主题
原告方某与被告廖某因饲料买卖合同履行产生货款拖欠纠纷,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结清货款,原告委托律师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经法院审理,原告核心诉讼请求均获支持,成功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及维权合理支出。
二、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原告方某与被告廖某经微信沟通达成饲料买卖合意,后双方在三台县签订书面《购货合同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饲料,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
2024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核对货款,明确告知截止2024年9月19日被告累计欠付饲料款58728元未结清,被告于2024年12月12日微信回复确认收到该对账信息,却仍未支付欠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价款58728元及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1月16日按0.04%/日计算的违约金2795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原告方某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微信沟通记录及书面合同约定,围绕欠款事实认定、违约责任主张、维权费用承担三大核心争议点制定代理思路,层层递进论证原告诉请的合法性,具体如下:
1.夯实欠款核心事实,锁定双方买卖关系及欠付金额:提交书面《购货合同协议书》证明双方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信息及被告的确认回复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已履约供货、被告对欠付58728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2.依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确计算依据:针对被告逾期未付货款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按0.04%/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明确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充分论证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维护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律师向法院提交原告为本案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的相关凭证,论证该费用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合理维权成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事交易原则,该费用应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
4.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为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主张保全费作为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因被告违约引发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承担该费用。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书面合同、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均予以采信,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货款58728元、律师费4000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保全费675元,均由被告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自愿不退费,在执行中品迭);
4.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律师费及违约金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一审胜诉。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货款拖欠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欠付货款事实的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维权律师费的承担,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违约责任的法定认定标准及对守约方合理维权成本的保护,结合本案代理过程,作出如下点评:
1.电子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证明效力,需妥善留存: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信息、被告的确认回复等电子证据,与书面《购货合同协议书》相互印证,直接锁定了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在当前商事交易中,线上沟通已成常态,这提示市场主体应妥善留存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确保交易过程可追溯,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依据。
2.被告对账单的确认行为,视为对欠付金额的认可:原告向被告发送货款对账信息后,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回复“收到”,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欠付货款金额的认可,法院据此直接认定欠款数额,无需原告再行举证。这表明在货款结算中,守约方应及时与违约方进行书面或线上对账,促使对方确认欠款事实,减少后续金额争议。
3.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需兼顾约定与法定,法院可依法作合理调整:原告主张按0.04%/日计算违约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5.025%计算,既支持了原告的违约金主张,又兼顾了公平原则,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进行调整,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应确保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4.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符合司法裁判趋势: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4000元,体现了对守约方合理维权成本的保护。在买卖合同等商事纠纷中,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维权,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法院通常会判令由违约方承担,这一裁判规则既惩戒了违约行为,也降低了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彰显了司法公平。
5.财产保全费作为诉讼合理支出,由违约方承担于法有据:本案中保全费675元由被告承担,因财产保全系原告为保障判决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采取的必要措施,该费用的产生系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属于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由违约方承担符合“过错方承担相关费用”的民事裁判原则。
6.简易程序下的诉讼费减半收取,减轻守约方诉讼成本: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9元,且由被告承担,既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进一步减轻了守约方的诉讼成本,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守约方的倾斜保护。
综上,本案的代理和审理,为买卖合同货款拖欠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即守约方在维权时,应注重留存完整的交易证据(包括书面合同和电子证据),及时与对方对账并确认欠款事实,同时依法主张违约金及合理的维权费用,通过法律途径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市场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无故拖欠货款不仅需支付本金,还将承担违约金、守约方维权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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